朝民发〔2025〕9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异地遗体接运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等8部门《 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和规范异地遗体接运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跨县域遗体运输
按照“遗体应当就地就近火化”原则,逝者遗体应就地就近进行火化,同时为方便因就医、购房等特殊原因,在我市辖区内需将遗体跨县(市)区运往户籍或祖籍所在地(非死亡地)殡仪馆火化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无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批。
一般情况下由逝者家属直接联系殡仪馆出车接运遗体的,丧事承办殡仪馆查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推断书)》后提供接运服务;特殊情况下遗体需要在我市域内殡仪馆遗体转运的,转运手续由运输、接收两家殡仪馆提供,履行附件1、2手续,但无需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盖章审批,遗体接运殡仪馆对遗体处置负有直接责任。
各殡仪馆要建立跨县(市)区接运遗体台账(附件3),以满足群众24小时祭祀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属地民政部门负责抽查核实跨县(市)区接运遗体情况,严禁出现争抢尸源,恶意竞争问题,由此引发矛盾纠纷,影响恶劣的,将严肃处理。
二、跨市域异地遗体运输
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
外地户籍的人员在我市死亡运往户籍地的,使用我市殡仪馆遗体接运车辆,由我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遗体外运审批表》(附件1-1),遗体运至外地殡仪馆后填写《遗体外运回执单》(附件1-2)带回存档备查;使用外地殡仪馆车辆运走遗体的,由我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遗体外运审批表》(附件1-1),并配合做好其他手续提供工作。
我市户籍的人员在外地死亡运回我市的,我市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异地遗体接收审批表》(附件2),并配合做好其他手续提供工作。
三、跨境遗体运输
需出境或入境运输的遗体(骸骨),按照民政部、公安部、 外交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关于遗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民事发〔1993〕2号)和卫生部、 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 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尸体出入境和尸体处理的管理规定》(第47号)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1.严格手续办理。办理异地遗体接运服务申请人必须为死者相关权利义务人。家属需提供死者死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等必要材料。除特殊情况外,遗体外运时必须使用专用的殡仪服务运尸车辆并提供相关手续。殡仪馆遗体接运专用车辆应配置车载定位设备和音像记录设备,遗体长途接运服务务必做好遗体防腐处理等工作。
2.做好收费管理工作。跨县域、异地遗体接运费用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文件,需要殡仪馆与家属协商解决的,殡仪馆不得存在天价收费、拆分收费项目等违法收费行为。
3.做好信息沟通。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保持沟通联系,户籍所在地与死亡地民政部门要互相通报情况,每月汇总信息,共同做好遗体接运监管工作。对于异地遗体接运工作,市级民政部门应当帮助县(市)区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必要情况下请求省厅提供帮助。
4.规范使用省级殡葬信息管理系统。所有遗体接运服务必须录入省级殡葬信息管理系统,不得随意减少录入环节或差别录入接运情况。
5.加强督导检查。按照殡仪馆管理权限,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与不定期对辖区内殡仪馆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殡仪馆的遗体接运、火化服务行为。
附件:
朝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