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朝阳市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行政处罚的决定
朝民罚决字〔2025〕第(6)号
法定代表人 樊士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朝阳市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
工作单位: 朝阳市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
住(地)址: 朝阳市海河路五段7号
本机关于2025年 8月4日对“朝阳市新能源汽车行业协会”不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多年未在辽宁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参加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条“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辽宁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年检记录等证据证实。
依据《辽宁省民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社会团体)》之行政处罚权四处罚基准第(3)项的规定,上述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上述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上述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朝阳市民政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