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郑福才与郑艳婚姻登记的
决定送达公告
2025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朝阳县公安局羊山派出所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关于郑福才、郑艳冒名办理户口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25〕23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本机关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朝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朝阳县民政局
202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