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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朝阳市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备案工作指南》的通
    时间:2022-09-01来源:朝阳市民政局点击:


    朝民发〔2022〕44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备案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朝阳市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备案

    工作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朝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印发

    朝文备注0323                                                          共印5份

     

    朝阳市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备案工作指南

     

    按照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大力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8]47号)要求和《朝阳市养老服务机构(场所)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朝民发[2022]34号)的工作部署,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不断满足多层面、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的内涵和特征

    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全托、日托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且床位在10张以下的养老服务设施(场所),也包括能够就近开展上门服务、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为老服务的小微型服务站点。其基本特征如下:

    (一)位于居民区或居民区附近;

    (二)具有固定的场所和相关服务设施设备;

    (三)具有相对稳定并能够提供服务保障的工作人员;

    (四)床位在10张以下,暂时不能登记为养老机构的。

    二、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备案程序和要

    为丰富养老服务市场,培育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样化的便民养老服务,目前,对于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可实行备案制管理,其名称为了避免与养老服务机构相混淆,可采取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花名+老年人护理(照护、养护)站(所、室)等命名,其党建活动由所在村(社区)党组织统一管理。

    (一)办理程序

        由举办者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管理并颁发备案证书。备案证书编码编写方式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代码+备+三位流水编号。例如:在双塔区前进街道备案的编号为211302003备001。

    (二)备案材料

    1.朝阳市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申请备案表;

    2.举办者身份证明;

    3.服务场所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4.承诺书。

    (三)相关要求

    1.变更与撤销

    备案项目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备案内容调整,终止服务活动的需在1个月内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注销后的备案证书编码不再重新启用。

    2.举办人责任与义务

        举办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所举办的设施(场所)承担全部债务债权关系和民事责任。    

    三、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场所)日常监管及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备案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社管局要与养老业务主管科(股)通力合作、各负其职、加强指导。日常备案工作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涉及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等方面业务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规整;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及时上报给当地县(市)区民政局,由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后续查处工作。

    (三)做好典型培育推广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认真关注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为老服务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查找日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完善强化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将每年培育发展的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典型服务案例定期向市民政局报告。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于每年6月末和11月末前将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统计数据上报市民政局。

     

    联系人:社会组织管理局  杨  辉  2611179

            社会福利科      康  斌  2613779

     

    附件:1.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申请备案表

          2.承诺书

          3.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备案证书模板


    附件2:

    承诺书

     

      本人举办                 承诺如下:

    1.承诺符合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服务设施(场所)管理相关规定;

    2.承诺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3.承诺坚决杜绝欺老虐老、非法集资等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4.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民政部门、备案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不属实,或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场所设施名称:            

        举办者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