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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1-10来源:朝阳市民政局点击:


    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各分支机构、市民生事业服务中心: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高民政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载明的重大决定。

    第三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启动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相一致。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第五条 局法律顾问室负责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着眼全市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大局,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等法定程序后,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局法律顾问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调研、风险评估和论证等工作;对特别重大复杂事项,经局领导同意,局法律顾问室可以参加前期调研、论证工作。

    第九条 提请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向局法律顾问室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

    (二)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以及公众参与、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和相关部门意见材料;

    (三)重大行政决策所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依据的具体规定;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局法律顾问室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告知承办科室(单位)补充材料。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决策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十一条 局法律顾问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研、考察;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应当参加法律顾问室组织的合法性审查会议,并介绍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局法律顾问室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承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重大复杂事项,经局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开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方式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第十四条 局法律顾问室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二)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第十五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对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和局法律顾问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及相关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