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风险评估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各分支机构、市民生事业服务中心: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修订版)》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修订版)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朝阳市民政系统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面向社会和本系统内部研究并决定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包括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和涉及政治领域的其他重大问题;涉及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问题;涉及经济领域的重大问题;涉及对外工作领域的重大问题;涉及社会领域重大问题。
第三条 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民政局主要领导为组长,班子成员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机关办公室承担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四条 承办部门。本系统重大行政决策拟定部门是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出具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并与决策方案一并提交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审定。
第五条 主要形式。根据不同决策类型,其收集意见和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可采取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公开的形式:通过网站、报刊、问卷调查、听证会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不公开的形式:依法不得在事前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在确保决策事项保密的前提下,采取相应的分析和评估形式。
第六条 基本内容。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应主要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开展。
(一)合法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等。
(二)合理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横向比较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可能引发相关群体攀比等。
(三)可行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决策事项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出台的政策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四)安全性评估: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 风险等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A级;认为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B级;认为可能引发个体矛盾冲突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C级。
第八条 等级评定。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通过设定参考指标体系,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定量分析:凡可通过互联网投票、专家意见征询等渠道统计量化反映相关群体认可、接受程度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可根据反对意见的比例设置社会稳定风险参考指标及等级判别标准。对有条件设置多个风险参考指标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可通过设定权重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确定风险等级。
(二)定性分析:难以直接通过量化分析反映相关群体接受程度的重大行政决策,可由承办部门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形成多因素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价体系,经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决策内容和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方案难以为大多数群众所接受,或反对意见表现比较激烈等的重大行政决策,可直接认定为A级风险。
第九条 工作程序
(一)应当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和评估责任;由多部门联合拟定的,应当成立主办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合评估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分析和评估方案的制定。
(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形式,对收集的信息、数据进行系统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根据社会稳定风险发生概率和可预见后果,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负责组织起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评估主体、收集意见、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的形式、风险因素分析、风险等级判定、应急预案。
(四)组织相关部门或机构对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和修改完善。
第十条 报送备案。按有关决策程序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
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对分析和评估报告实施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对存在A级、B级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起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复核,经组长审定后,送有关部门备案;对存在C级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应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采取应对措施。
对存在A级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时进行综合研判,并向决策机构上报、预警。同时,根据不同的决策类型,分别落实应对措施: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近期必须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由局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属于本系统探索创新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由承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就决策是否实施、是否暂缓实施,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建议。
对存在B级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办公室应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明确责任,督促落实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
对存在C级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相关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防范和化解工作。
第十二条 动态跟踪。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的全程跟踪。
承办部门应当采取必要形式,不间断地收集社会公众(或相应特定群体)的反响,及时发现新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调整完善应急预案;发现因社会稳定风险导致重大行政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向决策机构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局办公室应当坚持对评估事项的动态检查和评价,督促相关单位或部门落实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效果评价。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档案。同时,根据决策实施结果,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准确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方面。
第十四条 行政问责。一旦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局办公室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必要时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实行行政问责的意见和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要求有关责任人,对本单位或部门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而未进行或未按有关程序进行充分分析和评估,或未严格根据分析和评估审查意见落实相应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或未按相关程序和规定对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实行行政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