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专家论证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各分支机构、市民生事业服务中心: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推进重大事项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涉及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需要对其科学性、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应当向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咨询,或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论证。
第三条 专家论证的对象可以是决策建议方案的整体,也可是其中一部分。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
(一)起草重要法规规章草案;
(二)制定重大改革方案;
(三)确定重大项目;
(四)制定重大工程技术方案;
(五)需要论证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家论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选取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七)编写《专家论证报告》,作为决策重要参考依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六条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在专业领域以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国内外专家,以及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参加重大决策咨询论证。
第七条 选择参加重大事项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应注意结构合理、具有代表性并执行回避制度。
第八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承办科室(单位)不得对专家论证进行干预。
第九条 应根据重大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专家研究论证时间。
第十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报告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应进行专家论证而未进行论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