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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时间:2022-01-10来源:朝阳市民政局点击:


    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各分支机构、市民生事业服务中心: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市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为市人民政府代拟的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民政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编制民政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安排;

    (四)民政事业重大投资项目及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事项;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关系民政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科学决策原则。尊重民政工作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民政事业的长远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章  重大行政性决策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我局聘请的专业法律顾问负责,决策承办科室负责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查有关具体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决策承办科室在决策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论证。

    第六条 决策承办科室在递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报告时应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依据以及外地先进经验;

    (二)相关的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合法性审查主要从决策权限是否合法、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等三个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合法性审查可以采用书面审查和调研座谈论证等形式举行。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八条 合法性审查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不符合规定或不可实行的应书面说明理由,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应及时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

    第九条 本着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做出与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实行听证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三条 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旁听人数及产生方式由听证机构确定。

    第十五条 听证会的具体组织按照有关听证程序进行。遇有特殊情况,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陈述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要及时梳理和研究听证意见,提出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各种意见作出客观、真实的反映。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要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涉及民生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前或举行听证前,要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同时要进行合法性论证。

    第十八条 重大决策事项还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等形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召开决策会议,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决策作出后,要及时在网站、政务公开栏公布,供群众随时查询。

    第十九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要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并接受群众的咨询,适时调整完善有关决策。同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和决策执行情况的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应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一条 局长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业务科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调查研究的内容应当包括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可供参考资料、措施、可行性、利弊分析以及决策风险评估等。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科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决策承办科室可以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二十四条 对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举行公开听证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形成的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后,由局长批准施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的业务科室和工作要求。

    涉及两个以上分管工作的,原则上明确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七条 有关执行科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决策,不得变相、推诿和拖延执行。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执行科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报告。根据重大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科室应当进行执行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局领导和相关科室。

    第二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和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质疑或建议。市民政局承办科室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局领导作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决策的建议,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决策事项实行责任到人、记录在案、问题倒查的终身责任制,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未经局长办公会决定,个人擅自决策的;

    (三)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三十二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三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各科室和下属单位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局机关党总支负责。

    第三十四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三十五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处分,报上一级主管机关、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