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各分支机构、市民生事业服务中心: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
年度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民政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其他科室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民政局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民政局办公室会同机关各科室、单位及时制定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六条 市民政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出科室、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议题建议报市民政局办公室进行审查。
经审查通过后,由市民政局办公室汇总编制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送审稿,送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民政局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的建议和意见。
对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事项,决策起草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公众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
第九条 经审议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印发实施。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向社会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
(二)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和实施单位;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听证;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决定;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当公布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当根据市民政局工作任务的变更,及时向市民政局办公室提出拟调整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决策议题建议,经市民政局办公室审查同意并送交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按照程序提交局党组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调整后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事项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实施任务和责任的要求,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实施措施,跟踪实施效果,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年度目录、决策依据、决策结果和有关通告、通知等信息。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重大行政决策信息、提交意见和建议:
(一)门户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
(三)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
(四)其他信息发布方式。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