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公开听取意见制度(修订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局机关各科室、市直各分支机构、市民生事业服务中心: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制度》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1月6日
朝阳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
公开听取意见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民政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众参与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长办公会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把握决策信息,真正将重大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局重大决策主要包括如下事项:1.民政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涉及到广大群众社会救助、福利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变革;3.事关全市区域调整重大变化事项;4.民政专项事务管理重大政策性调整相关事项;5.重大事项和紧急情况的研究处理。
第四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听取意见制度具体由办公室组织协调与实施。
第五条 公开听取意见的形式。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主要采用:门户网站、专项调研座谈、公开公示、举行听证会、电视报刊发布公告、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举行,必要时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如有需要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政监督员和民政服务对象参与听取意见。
第六条 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基本情况说明、政策依据和理由、意见反馈的方式时间地点及其他方面。公示公开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在公开听取意见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并将意见建议可行部分纳入决策意见内容。
第八条 重大决策实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通过举报信箱、网站反馈或当面反映意见的形式向本局提出质疑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