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民发〔2022〕55号
关于成立市民政局法制审核机构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市民生事业服务中心及各分支机构:
为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朝民发〔2022〕50号),成立市民政局法制审核机构,并明确有关事项。
一、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二、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作出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强制行为、行政检查行为必须进行法制审核。
三、法制审核机构组成人员:市民政局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民政监察大队负责人,局机关办公室、党委、业务科室负责人。
法制机构审核负责人由市民政局分管法制工作副局长担任,可根据具体执法事项确定法制审核人员,人数不低于3人。办公室设在市民政监察大队。
四、行政执法人员提请本机关的案件,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按照《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向法制审核机构提交送审材料。
五、法制机构对报送的案件材料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具体情况,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六、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应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请作出决定;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法制机构。
七、擅自审批通过未经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朝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印发
朝文备注0323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