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民发〔2022〕12号
关于印发《市直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请休假
及外出报备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分支机构:
现将《市直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报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朝阳市民政局 2022年3月28日印发
朝文备注0322 共印15份
市直民政系统干部职工请休假及外出报备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市直民政系统作风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工作纪律,规范干部请销假及外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辽宁省计划和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民政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民政系统干部职工。
第三条 局长离开本地区(包括公出、事假和休假等
需经市政府同意批准后向市委进行报备。
第四条 其他局领导离开本地区(包括公出、事假和休假等)须本人事先将外出的事由、起止时间、地点等向局长报告,经局长同意后,按事由告知机关党委。
第五条 副科级以上干部出省、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离开朝阳市域需要填写请假条,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审批后到机关党委备案。
第六条 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离开本地区外出(包括公出、事假和休假等),1天以内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3天以内须分管局领导同意;3天以上须局长同意后到机关党委备案后方可外出。
第七条 在职干部职工与离退休干部出国(出境),由局长审批后由机关党委备案。
第八条 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带薪休假须经局长审批;其他人员带薪休假须经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局分管领导审批;均由机关党委备案。
第九条 科室(单位)外出原则上需留有一名负责人在科室(单位)内处理日常工作,如必须同时外出,需指定临时负责人,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机关党委。
第十条 请假外出人员在回来后要及时向机关党委销假。因公外出的要将外出情况向相关领导报告。参加会议的需将会议精神如实汇报传达;外出考察学习需形成考察报告。
第十一条 工作时间需要临时外出,其他局领导需向局长请示后方可离开;副科及以上干部,科室(单位)负责人需向分管局长请示后方可离开;其他工作人员需向科室(单位)负责人请示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会议和集体活动须经由科室负责人向召集人请假。
第十三条 病假:科室(单位)工作人员患病,3天以内向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3天以上5天以内须向分管局领导请假;5天以上须向局长请假,均由机关党委备案。
科室(单位)工作人员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5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三)医疗期超过3个月的,需每3个月向机关党委提供病例诊断书。
婚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职工结婚时,享受10天婚假。若是晚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配偶享有护理假15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育儿假: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照料假: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年满六十周岁后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子女照料陪护,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照料假。
丧假:若是职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1-3天的丧假。若是外地的职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另给。
探亲假:单位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与国家规定的其他假期分别计算。
年休假: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和机关党委定期对出勤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与职务晋升、职级评定、评选选优挂钩并纳入年度考评内容。
第十五条 凡外出不请假、不报告擅自离开岗位的,旷工1天的批评教育;旷工3天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或给予警告处分。请假外出无故超期滞留,逾期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