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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1-18来源:朝阳市民政局点击:

    朝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殡葬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积极组织集体共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摒弃实物祭扫,传承慎终追远等优秀殡葬文化。

    第三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行政区域内文明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和其他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二章 文明殡葬管理

    第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文明有序、遵纪守法。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在城市办丧事,严禁户外搭灵棚、设灵堂;禁止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禁止抛撒纸钱。

    第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八条  禁止在店外摆放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九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祭祀用品、逝者遗物和花圈。

    (一)城市道路、街(十字)路口等公共区域;

    (二)广场、公园、景区、绿地等公共区域;

    (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第十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九条,应当采取不提供焚烧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花圈服务、限制焚烧祭祀用品和逝者遗物数量、举行告别仪式由殡仪馆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绢花圈等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一条 倡导文明祭扫、绿色祭祀,不鼓励焚烧封建迷信用品、花圈和逝者遗物等实物祭扫。公民应当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十二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的焚烧设施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入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第十三条 殡仪服务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服务公约,规范殡仪服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钱物。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村(社区)负责劝阻。

    第十五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管理单位予以劝阻。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四条涉及的单位或组织,负责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宣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殡仪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干扰管理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