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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开征求对《朝阳市文明祭祀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1-09-03来源:朝阳市民政局点击:

    关于公开征求对《朝阳市文明祭祀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祭祀新风,市民政局按照市委主要领导要求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朝阳市强化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起草了《朝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传真至0421  2620308,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13942143738@163.com。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1.《朝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192

    朝阳市民政局

     

     

     

     

     

     

    朝阳市文明祭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破除丧葬陋习,倡导文明祭祀新风,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朝阳市强化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摒弃焚香烧纸陋习,倡导以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家庭追思会等低碳方式文明祭祀。

    第三条  县级(含)以上地方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祭祀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司法、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应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做好行政区域内祭祀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社区)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开展文明祭祀宣传活动。

     

    第二章  祭祀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文明有序、遵纪守法。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禁止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灵棚、设灵堂、吹奏哀乐。

    第七条  禁止在城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

    禁止在森林草原区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

    第八条 禁止在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内抛撒纸钱、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或在专用焚烧设施以外的场所焚烧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

    第九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再提供、使用和焚烧一次性纸花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一次性纸花圈带入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举行告别仪式需使用花圈的,由殡仪馆按规定免费提供可循环利用的绢花圈。

    第十条 殡仪馆、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机构的焚烧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一条 禁止在道路上聚集出殡车辆,阻碍交通、抛撒纸钱,影响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三条 禁止在店外摆放经营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十四条 殡仪服务从业人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丧属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殡葬服务机构财物,谋取利益。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劝阻制止。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村(社区)委员会负责劝阻制止。城市建成区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在城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山林、风景名胜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抛撒纸钱,焚烧冥纸(纸扎实物)、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在森林草原区焚烧封建迷信祭祀用品、香烛、供果、逝者遗物等物品的,由应急管理和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殡葬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责令当事人自行改正,对不听劝阻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制止。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在店外摆放经营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予以查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影响较大的,给予通报批评(通报张贴于各殡葬服务机构),可并处1年以上3年以下禁止进入殡葬服务机构从事殡仪服务业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干扰管理或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焚烧祭祀用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焚烧人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丧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封建迷信祭祀用品包括冥纸、冥钞、纸钱、纸扎金银锭、纸车、纸马、纸牛、纸人,还包括房屋、家电、家具、证件等纸扎实物。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