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部门信息公开制度
    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7-09来源:民政局点击:

     

     

     

     

    关于印发朝阳市民政局2020年政务公开

    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现将《朝阳市民政局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朝阳市民政局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朝阳市民政局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

    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根据《朝阳市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检验各科室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通过考核,进一步转变行业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树立民政事业单位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形象,为建设和谐朝阳提供保障服务。

    二、考核范围和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市民政局机关各科室。

    (二)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机关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考核。

    (三)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政务公开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五)政务公开考核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起来,同步进行。

    三、考核主要内容

    (一)政务公开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

    (三)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四)办理事项的公开情况。包括收费和处罚项目标准的公开情况。

    (五)具体办事程序、步骤和方式、方法公开情况。

    (六)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时间的公开情况。

    (七)履行承诺及办事结果的公开情况。

    (八)通过政务公开推动业务工作,促进作风建设情况。

    四、考核标准

    (一)责任明确,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公开效果显著。

    (二)方便群众,工作效率得到提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三)政务公开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为:

    优秀:积极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绩显著,社会反响好,群众满意,考核得分为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了一定成效,群众比较满意,考核得分为80—89分;

    合格:自觉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能够抓住政务公开的重点,群众基本满意,考核得分为60—79分;
    不合格:政务公开不全面、不彻底,没有抓住重点,不符合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甚至流于形式,搞假公开,群众不满意,考核得分为60分以下。

    五、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于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二)政务公开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由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三)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1、被考核科室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2、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科室进行考核;

    3、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上报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并通报考评结果。

    六、表彰与责任追究

    市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都要对各科室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当年目标责任制管理。对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